《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有关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关于严厉打击耕地犯罪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了该条款中“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含义。我厅研究起草的《通知》和《实施办法》则是对上述法律的具体落实,主要目的和任务是联合公检法司共同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
(二)坚决落实行刑衔接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2024年10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对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作出明确指引。为落实行刑衔接和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有关规定,我厅结合实际起草了《通知》和《实施办法》,提交厅党组会讨论。
(三)我省各地执法实践需要。从前期调研了解情况来看,尽管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致达成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的共识,形成了工作合力,但在具体实践中涉及耕地破坏程度往往出现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程序不规范、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客观上造成涉嫌犯罪移送难、追责难的局面。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为各地执法办案作出指引,故起草文件进行统一规范。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联合会商。我厅在前期调研和学习部有关文件精神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初稿,经与省公安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交流后,2024年12月和2025年6月,我厅与省公、检、法、司两次召开座谈会,就《通知》内容逐条讨论研究,原则同意并提出有关意见。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有关建议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主要对协作配合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一是规范开展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明确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明显造成耕作层破坏的行为作出行政认定。二是协同推进耕地破坏程度司法鉴定,由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全省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动将自然资源领域具备较强鉴定能力水平的单位申请登记为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加强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意见应用。行政认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均可作为公安机关侦办、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的有关证据,强调了认定、鉴定的有效性。四是强化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检法司进一步加强部门横向之间、上下纵向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工作协作,切实形成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合力。
附件为《湖北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实施办法》,主要对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作出规定。实施办法共有12条。一是明确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机构和认定层级,县级查办的案件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查办的案件由其自行认定,省、市(州)级查办的案件由省厅认定。二是规范认定条件。耕地破坏程序认定工作依申请开展,并应当符合6种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不具争议情形。三是细化工作程序。列出需提交的具体申请材料清单,规定认定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单独提出可以终止认定的情形。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将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四、适用对象
在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湖北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办案单位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行政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五、关键词诠释
本文件中,“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破坏”是指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土壤污染。
附件: